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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操作指南


为加快推进“智关强国”行动,落实促稳提质保市场主体措施,海关总署近期发布《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估价指引》,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可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那么,进口企业应如何判定自己的进口货物是否适用该政策,应如何填报?请跟随小编,参考这份操作指南。



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概念


“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是指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在重庆关区,通常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上海、江苏太仓等口岸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至重庆港口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什么是“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


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在承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


起卸后: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后。


哪些“内河运输及其

相关费用”可以扣减


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依据


(一)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

(二)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前后45天内)通常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三)第三方中介机构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咨询意见;

(四)其他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不计入完税价格内河运输

及其相关费用填报要求


(一)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未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且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口报关单“运费”栏内可仅填报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二)对于“运费”栏内填报全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运费中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三)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已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且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价格中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举 例


A企业申报进口18个40尺集装箱的块状再生纸浆,成交方式C&F,货物价值中已包含内河运输费38250元(2125元/40尺柜*18柜)和目的港卸船费18216元(1012元/40尺柜*18柜),综合税率13%。企业可以依据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在杂费栏内填写-56466元人民币。该批货物在内河运费及其相关费用扣减后可减少通关成本7341.53元。


应注意,可扣减的内河运费及相关费用应为已包含在申报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费用。对于申报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未包含的内河运费及相关费用,无需再次扣减。


例如:B企业进口一批汽车配件,合同成交价格30万元,成交方式为CIF。企业向海关申报该批货物完税价格为30万元。同时,B企业又向货代公司另外支付了境内运输附加服务费5000元。该笔境内运输附加服务费并未包含在已申报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因此无需进行再次扣减。



鉴于内河运输进口货物运行模式具有多样性,纳税义务人如果对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何申报或分摊有任何疑问,可与海关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关税处 重庆港海关

供稿:卢勃然 李谷 姜泽宇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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